「行政中立法」初審通過(第三冊第4課...行政中立) 「行政中立法」初審通過 多數公務員列入規範 更新日期:2009/03/18 18:38 特約記者高玉如報導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(18)日審查通過「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草案」,明確規定公務人員應嚴守行政中立,不得對任何團體或個人有差別待遇、不得兼任政黨職務或介入黨爭、不得動用行政資 ARMANI源助選,違反規定應依公務員懲戒法、公務員考績法處罰。公立學校校長、教師、公立社教及研究機構人員等亦準用。 考試院函送立院審查之「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草案」,要求公務員就行政之立場及態度應保持中立,不得偏倚。限制公務員 酒店打工執行職務不得有差別待遇、公務員得加入政黨但不得擔任黨職、不得介入黨爭或擔任候選人辦事處之職務。 並要求公務員不得於上班時間從事政黨活動、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權力、機會或方法為政黨或候選人募款或阻礙募款;不得動用行政資源為政黨或候選人編印文宣、或在 酒店經紀辦公場所穿戴特定政黨或候選人之服飾;不得為政黨或候選人主持集會或發起遊行、公開站台、拜票等。 對於民進黨議員曾抗議北市府技術性拒絕其集會申請,該法草案也明定公務人員對職務上掌管行政資源,在受理或不受理政黨或候選人依法申請之事項,應公正、公平處理。 至於該法適用範 情趣用品圍部分,經協商後大幅放寬原考試院版本,除法定機關依法任用、派用之有給專任人員及公立學校依法任用之職員外,公立學校校長、教師、公立社教機構專業人員及公立學術機構之研究人員、各機關及公立學校依法聘雇人員、公營事業機構人員、行政法人有給專任人員、及私人機構之公股派任董、監事,皆有該法之準用。 司法 澎湖民宿院出席代表則認為法官應無該法之適用,主要理由為憲法第八十條規定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法獨立審判,因此就其審判之行為,不適用行政中立法規定。 健全文官體制 立院初審通過行政中立法 更新日期:2009/03/18 13:29 (中央社記者李淑華台北18日電)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「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草案」,為健全文官體?東森房屋謘A明確規範公務人員執行職務,應嚴守行政中立,不得偏袒任何黨派、不得介入政治紛爭等規定。 初審通過的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,明訂公務人員行政中立事項,包括行為分際、權利義務等;規範公務人員依據法令執行職務,忠實推行政府政策,服務人民;公務人員不得對任何團體或個人予以差別待遇。 其中,條文雖賦於公務人員有參與政治活動的權利,但明白規 褐藻醣膠定公務人員不得兼任政黨及競選辦事處等職務,也不得介入黨政派系紛爭。 另外,初審通過條文中對於公務人員參與政治活動也有所限制,條文明訂公務人員不得利用職權使他人加入或不加入政黨、不得要求他人參加或不參加政黨有關的選舉活動、不得利用職務為政黨或擬參選人收受金錢、也不得為支持的政黨或公職候選人公開站台、遊行或拜票。 這些規範包括限制公務人員不得動用行政資源?酒肉朋友s印製、散發宣傳品;不得主持集會、發起遊行或領導連署活動;也不得在大眾傳播媒體具銜或具名廣告等政治活動。 對於新聞局駐外人員郭冠英部落格風波後,媒體又報導指出,郭冠英曾在2006年上班時間參加倒扁活動記者會,未來一旦行政中立法通過後,將明訂公務員不得於上班或勤務時間,從事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活動。 初審條文第7條規定,「公務人員不得於上班或勤務時間,從事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之活動 房屋買賣。」 同時,公務人員一旦登記為公職候選人,條文明訂須依規請事假或休假,長官不得拒絕。 行政中立法初審通過,不需交付黨團協商。考試院院長關中於去年12月1日 就職時,曾宣示將行政中立法列為優先推動法案;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草案也曾分別於民國83年、92年、94年間三度函請立法院審議。980318 .msgcontent .wsharing ul li { text-indent: 0; } 分享 Facebook Plurk YAHOO! 烤肉食材  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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